修改財政收支劃分法
財政分配不均,區域發展失衡
- 中央政府分配款重直轄市,輕其他16個縣市,分配標準不一致。以2024年來說,中央統籌分配款法定額加入營業稅撥入金融業特別準備金造成損失的專案補助款後,六都分到總額的65%、其他縣市僅分到35%。
- 臺灣這麼小,各縣市的人均獲配統籌款卻有高度落差,不只是直轄市與一般縣市,就連直轄市之間也差很大,難以解決弱縣益窮的公平性問題,「公式顯然有調整的必要」。
- 2024年來說,臺北市平均每位市民可以分到24,065元,但新北市平均只分到11,613元、臺中市每位市民平均分到13,623元、高雄市市民平均分到15,879元、彰化縣每位縣民平均分到10,600元、新竹縣每位縣民僅有9,481元。
財政中央集權,地方財政窘迫
- 財政收支劃分法,距離上次修法已經超過20年,補助款的配比未能真正做到「合理」、「公平」分配,以補足地方政府的短缺與不足,急需修法。
- 地方政府仰賴中央政府統籌分配稅款、補助款及稅收分成,難以發揮地方自治精神。2021年有16個縣市自籌款低於五成,其中更有8個縣市超過自籌款低於2成。最高的是臺北市63.88%、高雄市46.34%、新北市58.57%、臺南市37.78%、臺東縣12.22%、嘉義縣13.10%,澎湖縣最低,僅6.19%。
- 中央撥款分為統籌分配款及一般性補助兩種,分別由財政部及主計總處負責,雙軌制,權責不統一。
- 法規對於提升地方政府財政紀律誘因不足。相關法規包含「地方制度法」、「財政收支劃分法」、「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的內容多屬懲罰性規範,無獎勵規範。
- 我國近3年(2018-2020年)整體地方財政,即使每年由中央分配約2700億元的統籌款與360億元的稅收分成,再給予約1700億元的一般補助款後,各地方政府歲入歲出差短的融資借款需求總計仍高達約130億元。表示各地方財政依然捉襟見肘,中央財政的移轉規模明顯不足。
重建補助款及統籌款機制
1. 成立「統籌分配稅款分配委員會」:保留一定比率作為提升財政效率的誘因,在分配辦法中設置獎勵誘因,財政效率佳的縣市給予較多統籌分配款。財政怠惰,應明訂暫停撥付、抵充、扣抵統籌分配款等辦法,雙管齊下。
2. 過去中央補助款分別由財政部及主計總處負責,應適度合併,統一主責單位,並提高補助財源辦法之法律位階。
3. 讓統籌分配款做到「公平」,地方分成獎勵「績效」:也就是以提供基本地方財政服務為原則,將財劃法人口、面積等與分配公平性相關之指標予以保留,刪除與績效相關的指標。同時增加地方稅收分成,將「營利事業所得稅」5%的稅收直接留在地方,讓表現佳的地方政府可以從這部分得到更多稅收資源。遺贈稅、土增稅也同步調整。
4. 地方債限機制檢討。若在法令限制下已無舉債空間,而且以前年度歲計賸餘又無實際資金的情形下,過去地方政府常透過預算程序,刻意低估稅收、實際超徵,建立制度外的解套手段。未來應建立「債限彈性機制」,避免政府財源不足成為稅收超徵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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